一国两制及基本法
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原有制度及生活方式予以保留。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赋予「一国两制」政策法律效力。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於1997年7月1日成立,《基本法》同时生效。
《基本法》保证:
《基本法》保证:
- 香港实行170多年的普通法制度将会延续
- 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迁徙自由;信仰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及通讯保密
- 在香港的每个人於法律面前皆为平等
- 每个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丶寻求保密法律谘询丶选择法律代表
- 司法独立及终审权归於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邀请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官为非常任法官
- 英文及中文同时为官方语言。本地法例以双语制定,案件可以用英文或中文进行聆讯
- 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干涉。豁免起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
- 於经济丶对外事务丶教育丶科学丶文化丶体育丶宗教丶劳工及社会服务等领域享有高度自治